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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8-04 09:54:59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5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4日

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代建管理行为,推进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受普通公路(含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能力要求,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厅公路局按照厅安排具体承担相关行政辅助、事务及支撑性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第六条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水保、廉政等建设管理责任。若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代替项目法人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事项,上述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合同

第八条  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等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需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并且3个以上项目已通过交工验收,近三年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导致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或概算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概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含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工程)需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2个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或概算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概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并且项目已通过交工验收;或承担过300公里(其中,普通国省干线不低于100公里)普通公路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近三年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导致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概算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概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不含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法人需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不低于100公里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近三年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导致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派驻建设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建设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应与项目建设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派驻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二)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至少2个同类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二条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可依法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确定,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代建单位同时承担监理任务时,代建单位选取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同一项目法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打捆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其招标评标工作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一)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二)代建单位招标工作中采用的评分办法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制定。对代建业绩、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投标报价、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业绩资质、人员从业经历及专业性质。代建费用投标报价的评分权重不宜高于30%,且不宜低于10%。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和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应当综合考虑选取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条件及要求,依法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代建管理相应工作经验,并在代建单位招标时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代建服务费根据代建管理范围,可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纳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和外部建设环境以及目标要求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代建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所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在保障监理费用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可统筹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具体标准与取费比例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执行。

第十七条  代建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普通公路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用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完成合同约定结束。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现金缴纳方式,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交(竣)工后项目业主可视建设管理情况适时调整履约担保金额。银行保函时效期满项目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采用现金缴纳的,项目业主可视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适时按比例返还。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违约责任(包含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一)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水保、廉政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二)因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及费用;

(三)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代建单位的意见,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水保和廉政等管理责任;

(一)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二) 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 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四) 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全部手续,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满足项目建设推进要求;

(五) 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六) 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七) 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 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情况报承担项目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代建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确保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环水保、廉政等控制目标,建立健全与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互动机制,主动接受项目法人监督;

(三)配合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四)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五)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代建单位应积极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交工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贿赂、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代建项目或者将代建管理业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况,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项目概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执行质量安全要求,并在各自职责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报送工程结算和决算,并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要及时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制定本级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所指“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是指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管理、代建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十条中所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相关业绩可以由高级别公路同等代替,即高速公路业绩可代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业绩,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业绩可以代替农村公路业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

《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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